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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容留卖淫罪的量刑标准

 第一百六十七条【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基准刑确定】 
 
 (一)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1次,量刑基准为拘役六个月或者管制刑;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2次,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次,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二)引诱、容留、介绍2人卖淫各1次,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1次,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三)引诱、容留、介绍3人卖淫各1次,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次,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四)引诱、容留、介绍4人卖淫各1次,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1次,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第一百六十八条【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基准刑确定】引诱、容留、介绍5人以上卖淫或一人卖淫8次,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人,增加四个月确定基准刑;每增加1次,增加二个月确定基准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人数达20人或卖淫次数达38次,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人,增加二个月确定基准刑;每增加1次,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第一百六十九条【重处特别规定】 
 
 引诱、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的,法定刑幅度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引诱、容留、介绍其他未成年少女卖淫的,增加三个月确定基准刑; 
 
 引诱、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的,法定刑幅度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增加一年确定基准刑;引诱、容留、介绍其他未成年少女卖淫的,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按人数计算与按次数计算不一致的,按较重的一种方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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