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廖启东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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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肖某因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并依法逮捕,现关押无锡市第一监狱。无锡市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控肖某抢劫罪,无锡市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不服,依法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廖启东律师在二审阶段担任辩护人,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本案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新审理。无锡市新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经审理认为:辩护人主张认为被害人高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魏某、赵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内容在犯罪嫌疑人的特征描述方面存在矛盾,公诉机关指控该起犯罪系肖某伙同同伙实施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对相应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宣告肖某无罪。
审理经过:
原一审情况:
公诉机关无锡市新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男,53岁(1956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无锡市,小学文化,农民,住无锡市新区硕放镇幸福小区。
被告人肖某,男,24岁,(1987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无锡市,初中文化,农民,住无锡市新区某某小区。200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2006年4月,因犯妨害公务罪、盗窃罪被无锡市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尚未缴纳);因涉嫌犯抢劫事罪于2009年1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无锡市新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肖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下略)被告人肖某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情况:
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无锡分所廖启东律师在二审阶段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担任被告人肖某的辩护人。廖律师对本案做无罪辩护,主张肖某无罪,理由:本案事实不清,不足以认定肖某为抢劫罪的犯罪主体的唯一性,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某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查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无锡市新区人民法院(2009)高新刑字第某某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无锡市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发回重申情况:
无锡市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8日立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省略)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高某。被告人肖某及其辩护人廖启东到庭参加诉讼。
辩护人和律师仍然做无罪辩护。经过法庭调查、质证和法庭辩论。被害人做最后陈述。关于被告人肖某辩称其未实施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犯罪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辩称指控肖某犯抢劫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害人高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魏某、赵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内容在犯罪嫌疑人的特征描述方面存在矛盾,公诉机关指控该起犯罪系肖某伙同肖某实施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对相应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宣告肖某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