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廖启东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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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艳,女,33岁(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盐城市阜宁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无锡市南长区芦庄1区19号;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06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廖启东 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无锡分所律师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南检经诉字(2006)第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艳犯行贿罪,于200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艳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艳于2006年8月间,当得知其丈夫陈晓峰因在公交车上结伙盗窃被无锡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抓获后,为使陈晓峰逃避法律制裁,通过赵文龙(另案处理)向无锡市公安局公交分局该案承办人程某某、斯某某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王艳于2006年9月2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工商银行无锡支行出具的帐户历史明细清单、个人业务凭证、被告人王艳的身份证明材料,证人程某某、斯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安人员财物,其行为妨害了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以前没有前科,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艳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对被告人王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艳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0月18日起至2007年4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二OO七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