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关键词:

刑事辩护

联系方式

廖启东的博客

手机:13901516256

邮箱:lqdlvshi@163.com

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昌兴大厦1016室

史某某涉嫌赌博罪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582刑初1421号

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89年2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灌南县。2014年12月13日因赌博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经本院决定,同年12月12日由张家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沭阳县。2008年8月17日因赌博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09年7月2日因赌博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5月26日被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1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经本院决定,同年12月12日由张家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惠建明,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史某某,女,1975年2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灌云县。2013年1月16日、2015年11月11日、2016年10月10日先后3次因赌博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经本院决定,同年12月12日由张家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辩护人廖启东,江苏鼎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7年10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响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响水县。2013年8月1日因赌博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经本院决定,同年12月12日由张家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灌云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经本院决定,同年12月12日由张家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被告人唐某,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新沂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新沂市。2012年7月11日因赌博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6年4月13日因赌博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8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经本院决定,同年12月12日由张家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8〕1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徐某某、史某某、陈某某、严某某、唐某犯赌博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惠建明、被告人史某某及其辩护人廖启东、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严某某、被告人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8年3月19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徐某某、史某某、陈某某、严某某经预谋,以营利为目的,在张家港市某私房内,组织汪某、徐某、李某乙等人以筒子麻将牌“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13000元。

2、2018年3月21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徐某某、唐某经预谋,以营利为目的,在张家港市某私房内,组织汪某、徐某、李某乙等人以筒子麻将牌“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12000余元。

被告人王某、徐某某、史某某、陈某某、严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唐某于2018年8月8日主动向张家港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现暂存于张家港市公安局。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徐某某、史某某、陈某某、严某某、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甲、倪某、李某甲、田某、李某乙、汪某、王某乙、陆某、徐某、周某甲、陶某甲、黄某、陶某乙、高某、李某丙、王某丙、孙某、周某乙、赵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电话记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相关照片、情况说明、提取笔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王某、徐某某、史某某、陈某某、严某某、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徐某某分别伙同史某某、陈某某、严某某及唐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徐某某、史某某、陈某某、严某某、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史某某、陈某某、唐某均有劣迹,被告人徐某某有前科劣迹,均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徐某某、史某某、陈某某、严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唐某系自首,部分违法所得已退出等情节,对被告人王某、徐某某、史某某、陈某某、严某某、唐某均可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徐某某的辩护人及被告人史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徐某某、史某某具有坦白、认罪态度好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对被告人王某、徐某某、史某某、陈某某、严某某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20年3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徐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20年3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史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10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11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严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责令被告人王某、徐某某、史某某、陈某某、严某某共同退出尚未追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八、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 爽

人民陪审员  柳生华

人民陪审员  赵瑾芬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彭世元

本文关键词:赌博罪|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