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廖启东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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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206刑初213号
公诉机关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兴,男,200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因本案于2021年1月21日在郴州市宜章县被抓获并刑事拘留,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廖启东,江苏鼎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惠检刑诉〔2021〕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兴犯诈骗罪,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于2021年6月2日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徐静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兴及其辩护人廖启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至2021年1月间,被告人黄兴通过在“闲鱼”网络交易平台虚构卖手机、添加不特定被害人微信等方式,以解冻微信手续费、买卖加油卡、解冻账户、“趣分类”买卖豆子等为由,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773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至2021年1月间,被告人黄兴以卖手机、解冻微信手续费、买卖加油卡等为由,骗得被害人刘某人民币11900余元。
2.2020年1月至2021年1月间,被告人黄兴以卖手机、解冻微信手续费、买卖加油卡等为由,骗得被害人温某价值人民币1500元的iPhone7plus型手机1部及人民币39300余元。
3.2020年5月至12月,被告人黄兴以卖手机、买卖加油卡、“趣分类”买卖豆子、解冻账户等为由,骗得被害人何某人民币224600余元。
案破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涉案手机3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温某、何某的报案陈述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支付宝及相关银行卡转账明细,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兴未主动交代大部分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未退赔,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黄兴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交易平台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兴认罪认罚,故予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黄兴系初犯,到案后交代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符合查明的事实,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2027年4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黄兴应退赔人民币277300元,由本院发还各被害人;作案用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 判 长 朱杰焰
人民陪审员 任隽红
人民陪审员 华慧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郑琦玮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